社会国家的生产性渊源
——在权利的社会生产过程中,习俗的死亡和转型;或者说,资本主义对“不断革命”的扬弃
我们必须从特别到一般,即从特别的渊源存在和权利生产的特殊模式转向一般的渊源体系,来考察这种发展的具体模态。这有其必要性,因为至此为止我们所考察的案例并不是完全令人信服的,有时甚至还包含矛盾,至少在如下意义上:同时存在的劳动力社会化与宪法化过程不断遭遇障碍并且阻碍了其进展。另外,清晰认识到这个过程的一般后果的困难性因为如下事实而得到强化:法学理论家似乎有一种难以抗拒的冲动,想要用旧名称去命名新事物,这样一来在发展中最新颖性的内容无论是从主观还是客观原因来说,就隐而不彰了。
那么让我们回到对劳动权利的经验进行一般化的尝试中。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从集体契约的发现以及最初的劳动主义经验被置于一般层级上的环节,发生了多少事情。①这些尝试无疑揭示了对权利社会基础问题的敏锐认识—这很快也成为一个任务。劳动权利的一般化是在意识形态上肯定社会相对于国家优先性的直接功能,也是在意识形态上肯定社会协议的自主相对于权利优先性的直接功能:它是对“国家消亡”筹划的尚未言明的表达。然而,我们应该补充说,根据它们自己的自我表征,这些尝试和接下来的意识形态肯定依然反映了劳动力社会化的比较低下的发展水平。特别是,社会冲突尚没有被赋予群众维度,一般化的努力必然会受其制约。低水平的冲突并没有赋予集体契约过程以能够直接将其效果化为最高层级的国家行为的戏剧性方面和强度,而是将虚幻的遏制力量归因于这个过程。这些方面让有些人调整科学研究的方向,希望得到一个有机组织的社会,如德国人所说,一个“共同体”。看起来集体性的契约进程有助于管理冲突性,而不是欢呼后者,并且将其确立为发展的形式。这里距社团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威权主义秩序安排只有一小步之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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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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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雨果·辛茨海默(Hugo Sinzheimer),《法与劳动权利的渊源理 论》(“La théorie des sources du droit et le droit ouvrier”)。这篇文章总结了这 种论述,并且表明了作者与“社会权利”学派之间的亲缘关系。这个学派包括 古热维奇(Gurvitch)等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