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发展(这种发展达到了其自身发展的社会层级)变迁的历史境况,与赋予这些境况以形式的法治国理论的倾向的遭遇所产生的第一个回声似乎已经被汉斯·凯尔森的作品所把握。现在,若想在凯尔森的作品中找到社会国家构成过程的最初环节,这无疑是非常吊诡的,这也不是我们的意图。当我们仔细观察,将他的作品视为走向这条道路的第一步,也并无太吊诡的地方。自然而然地,这是目的的异源发生(heterogenesis),但这依然处于过程的连续性之中。凯尔森对于“基本规范”(Grundnorm)的发现代表了从资本视角出发对权利理论中不可思议的重要性的发展。有史以来第一次如下观点被提出,即整个社会的规范化(norma-tion)可以通过在自身中统一一切的根本性规范而衍生、推论出来,并通过后者而产生效力(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第110 页及其后)。在由工人运动所决定的新的历史境况以及由其所开启的视角中,这是社会构成的劳动主义基础所具有的独一无二性能够在相应时间内得到接受,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有史以来第一次,通过一种决绝的形式化——这种形式化将国家领域统一化为客观的规范性秩序安排以及对这种秩序安排的统一化——社会生活的总体可以化约为一个公分母。将国家还原为单纯的“归罪点”(point of imputa-tion),还原为单纯的“规范性秩序安排的个人化表达”,这对应的是如下事实:国家被构型为所有国家行为的最终的共同参照点,这被认定为具有具体的规范性;同时也被认定为所有事实相互交叉的共同的参照点,这被认定为国家行为(见第191页)。我们怎样强调这个对视角的彻底颠倒的重要性,都不为过。①没有这种颠倒,当下国家理论的任何发展都是不可想象的。作为关于法律秩序安排统一体的科学的一般权利理论的基础正是来自这种理论决断。伴随着这种一般理论,新的国家模式开始成型,至少就对其法律概念的愤怒向法治国的形象施压而言是这样。凯尔森将国家的一般理论的所有问题都视为与法律秩序安排的有效性(validity)和形成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视为法律问题。国家理论的这种泛法律化(panjuridicalization),产生了其科学传统、其问题及其主题确立的空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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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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