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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171 / 10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6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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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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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一般理论和模式的构建

——对法治国定义的发展和深化;或者说,对统一性的肯定

在国家的形象中,社会资本赋予自身的意象是什么?我们已然看到,通过提出一个模式,社会资本所回应的要求是什么,以及那个模式所必然具有的特征是什么。现在我们要考察在实质上构成其定义的内容。首先,让我们暂且定义为对定义进一步发展提供前提条件的一系列的形式和抽象特征。这在定义过程中依然是统一的环节,而法律科学—相较于其他科学对资本在社会中的具体规定更有兴趣——在其最初阶段让我们初步认识到了这个定义过程的核心。当法律科学被对社会中不可抗拒的统一化运动的认识所吸引,它就很快想要根据运动的形式要求和实质特征的术语,去定义对其话语的理解和言说的范畴。通过在这个方向上的推进,法律科学在其所牢牢把握的基础上前进;换言之,它从法治国的定义出发,然后将其作为昨日世界的科学模式而抛在身后,追问其限度,拓展之,最后将其升华为其所预见的新的国家的模式。通过这种方式,法律理论回应了资本之内的科学典型的必然性:在连续的积累过程之上证明并且确立差异。通过这种方式,它将自己确立为权利的一般理论,围绕这个任务发展并定义自己。

然而,想要超越法治国,同时在其理论上加诸一个能够在自身之中投注和解决社会总体性的动力,这非常困难。然而,当秩序安排的实质条件成熟到允许这一点,这个运动所引导的关联已然出现在那里。法治国可以呈现出资本总是会生产出来的社会形式,无论其在经验现实中发展的模态是什么样的。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国已然是社会国家,因为在法治国中,法律保障的形式只是社会性的。除此之外,法治国的社会形式与其特定内容直接处于矛盾状态中的。法治国是私人保障的国家,是以权利的形式,去接受和保障社会一经济世界所自发生产出来的东西的国家。形式条件,换言之,中介的“社会”模态的显赫地位——这可以让分析超越法治国—已经存在,但是历史条件,即让被调节的实质内容适合于调节的社会形式,是缺乏的。如果这些条件想要存在,法治国就必须处于特别有利的位置,能够对新的质料进行重新吸纳和再结构化;保障被接受的内容的重要任务则会被转变为如下匪夷所思的任务:在预测的同时保障,同时在法律形式(就其是一种社会形式而言)的基础上改造现实,对其重新构型和重构。通过这种方式,法治国在维持其本身特有的功能的同时,会颠倒其内在的机制,将本能够定义其新意义的发展的连续性提升到真理的层次。

第三章 宪法中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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