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凯尔森看来,被称为国家“要素”的内容,即帝国的权力、领土和人民,不过是在其自身、在其空间限制内以及在其与人口的关系中的国家秩序安排的有效性。三种“权力”的理论实际上指向的是法律秩序安排的各有不同的形成程度。国际“机关”(or-gans)不能被理解为权利形成的机关,而“国家诸形式”也不过是法律秩序安排的形成模式,而这种秩序安排在比喻的意义上被称为“国家的意志”(见第192页及其后,第207页及其后)。这里统一化的过程走到了最远的边界。这个还原性过程的内在力量扩展到这样的程度,将分析逻辑的图式强加于其全部系统性框架之上。所有这些都被预见到,一切都被包含在秩序安排的构成性过程以及扩张性节奏中: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因此没有出乎意料的关系”。简言之,模式建构的形式前提无论如何都完全无法得到满足:“渐进主义”构型了一个推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术语是通过重言式包纳的逻辑而得到定义和联结(例如可见第119页)。
尽管如此,我们不应该忘记,凯尔森的考察只是一个基础条件,或者最多可以说,是对社会国家模型科学建构这个漫长过程中的最初的——而且只是最初的——含糊其词的环节。尽管对法律秩序安排坚决的统一化是社会国家不可或缺的前提,凯尔森的统一化也只形式上的。从形式的总体性向实质的总体性的跳跃,对凯尔森来说似乎是一种亵圣行为。另一方面,这种统一化——在存在问题的层次上以及在凯尔森的科学方法论中,被以如此强度得到呈现——在他作品递进性的系统发展中是否得到一贯地推进?残余性的二元对立要素不是在他的作品中出现了吗?特别是,对所有实证性法律实质的神秘化,对秩序安排所有环节对等关系的肯定,以及秩序安排的运动的动力和统一化的态势,难道不仅遭遇而且实实在在地与如下内容相冲突吗:即对因为根本性规范的出现而出现的等级性标准和等级性流溢说同样有力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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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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