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超越这种类型的形式主义。阿尔夫·罗斯(AlfRoss)做到了,他独立于这些形式主义学派并且对后者有所批判,同时也发展了凯尔森主义(见《法源理论》[Theorie der Rechtsquellen],第328页及其后)。他的法律现实主义通过消除所有形式的渐进主义,并且将秩序安排的程序性特征重新塑造为秩序安排的循环,成功地实现了对法律秩序安排的统一化。“权利的现实在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第281页)在发展和秩序安排的具体化中的确存在不同阶段,但这并非固定阶段,而是一个序列中的不同阶段。“在系统中,没有什么是在绝对意义上处于第一位的。”(第331页)在秩序安排中,的确存在断裂和体系性的缺陷,但若想通过对最为抽象的规范的垂直性的参考来找到解决方案,也无异于痴人说梦。法律的不完整性只是不断地将秩序安排在其循环性的总体性中进行启动,从而强化创造性关联的领域(第347-349页)。尽管如此,只有在无限的体系性分支之外,才存在那种产生于事实、行为和规范(这些“位于它们之间的联合的秩序安排”)之间平行关系的权利真相(rechtlicheWahrheit)(第309页)。只有整个体系才是决定性和终极性的权利渊源。一直到现在为止,渐进主义代表了作为整个秩序安排特征的形式,但如今确定无疑地消失了。根本性的规范本身,就其是一种逻辑性规范来说,就其是体系的总体的参数来说,现在必须从属于秩序安排的一般运动。结果就是,这些规范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彼此关联:在他们的实现过程中,更高的规范由更低的规范提供前提;创造和执行并非推论性体系中包纳的不同环节,而是彼此间处于永恒互动关系的要素,从而构型了体系的运动(见第360页及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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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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