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全球秩序安排的真正意义是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后者的真正意义是帝国主义,如此等等(特别是,关于凯恩斯“理想主义”的起源,见保罗·法布拉[Paul Fabra],《25年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25 ans après Bretton Woods”])。就国内秩序安排中的凯恩斯主义的法律传统来说,效果是吊诡性的。允许切断国家与权利之间传统关联的同一个民主力量的类型,正如在法治国中所给出的,最终在现实中得到的是对国家极权主义特征的肯定,这种特征—尽管与传统的正当性几乎毫无关系——更新了其明确的和形式的特征。我们可以说,改良主义将权利在国家内错置的做法——这种做法由资本家认识并收编可能具有颠覆性的主体的需求所决定—最终做到了赋予国家相对于权利、正当性相对于合法性的过于显赫的地位,以至于就与这个命题的关系来说,我们找到了由结构理论所描述的国家形象的路线(见乌尔里希·克劳斯·普雷乌斯[UlrichKlaus Preuss],《合法性与多元主义》[Legalität und Pluralismus])。因此我们来到了道路的终点,这条道路尽管认识到法治国的崩溃以及市场功能相应的崩溃,同时虽然试图以民主的方式将主体的参与带入法律体系,但是在现实中却重新修订了国家,强化其中央集权的、官僚主义的和威权主义的特征。施米特的再评估与凯尔森的论述并肩同行;决断主义与法理学现实主义联合在一起;技术专家治国的方法与效率崇拜因为对民主的口头信念而捆绑在一起。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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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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