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这只是初步的概括。当新的正当性原则被提出来——受到如此关注并且与其他原则都不兼容,秩序安排中开始出现的“空隙”是如此常见和持久,以至于对演化性和另类标准的广泛应用都不再允许对传统合法性领域进行重构。在合法性运作所表现出的紧迫性特征中,得到重组的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法则:因为秩序安排的空隙和情况的紧迫,干预很少发生且非同寻常。在危机之中,这些功能使用得更加频繁,使用范围也更广。不同寻常的行政干预,预防性的恐怖行为,以及断然的主动出击都支撑并发展了演化与另类选择的观念,(这次是真正有效地)规定了新的合法性领域。①在这些领域、这些功能以及这些剧烈的断裂的基础上,形式主义的操控要扩展到新的立法生产以及法律管理的角色。在用令人震惊的信息破坏旧的行政流程后,正当性原则可以让自己与新的合法性安居于同一个掩护之下。②
第五章 国家与公共支出
301
①关于功能主义理论,见博比奥,《关于法律的功能性分析》(“Intornoall'analisi funzionale del diritto”)。关于德国和美国相关理论的发展,见卢曼(Niklas Luhmann)与威拉德·赫斯特(Willard Hurst)的作品。
196
②从共产主义视角对这一现象的分析(其态度非常含混),见塞弗特(Jürgen Seifert),《为宪法立场而斗争》(Kampf umVerfassungsposition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