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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345 / 22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60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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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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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这两个阶段的区分对我们的讨论至关重要,因为这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上的宪法中所起作用的术语。在形式吸纳阶段,无论劳动是多么深入地被纳入资本主义关系内,在本质上依然外在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劳动无法消除的外在性迫使资本认识生产中两个截然不同的角色: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源泉,而资本是社会财富的管理者。于是劳动的形式吸纳就在法学理论中对应我们在第三章中所称的社会国家中的劳动的宪法化,或者说对应这样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一方面,权利理论将劳动的范畴视为社会价值增殖和规范生产的独一无二的标准,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其调和性的法律与经济结构去修复和驯化在剥削劳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抗。劳动作为对抗性的基本规范而起作用,一个充满敌意但却不可或缺的支撑点,在体系的外部产生,但却作为阐发体系并使之正当化的基点而起作用。然而,当我们转向实质吸纳阶段,马克思解释说劳动过程在演化,这样一来,生产就不再是一个直接的个体行为,而直接就成为社会活动:

正如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大工业所依据的基础—占有他人的劳动时间——不再构成或创造财富一样,随着大工业的这种发展,直接劳动不再是生产的基础,一方面因为直接劳动变成主要是看管和调节的活动,其次也是因为,产品不再是单个直接劳动的产品,相反地,作为生产者出现的,是社会活动的结合。①(《大纲》,第709页)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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