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主体的批判。
桑德尔的分析依赖于他对支撑着罗尔斯论述的“占有的主体”(subjectofpossession)的重构,这是一个试图去回避现代道德理论双重危险的主体。①事实上,桑德尔将罗尔斯式的主体视为两种现代主体的微弱结合,从而为一种强势的黑格尔式综合奠定了基础。在桑德尔看来,自由主义主体的复杂性主要源自自我及其目的、权利和善好之间的关系。在原初状态,我们看到的是脱离其目的或者对其目的一无所知的主体,这种主体因而能够以康德主义的方式对正义进行理性的道德选择。尽管如此,自由主义主体并非只是本体性(noumenal)或者没有任何基础支撑的(un-conditioned)自我,甚至不是由对我们当下社会的一般知识所规定的类的(generic)主体。当无知之幕被揭开,我们发现的是拥有资产、属性和利益的经验中的自我。因此在桑德尔看来,罗尔斯式的自我拥有属性,但并非由这些属性所构成或决定:“自我的占有性层面意味着我永远不可能为我的属性所构成,意味着总是存在某些我拥有(have)的属性,而非我是(am)的属性”(第20页)。桑德尔赞许罗尔斯认识到康德本体基础的捉襟见肘,并且需要黑格尔的解决方式,泰勒的作品也达到了这样的认识。“在罗尔斯看来,任何关于自我和目的的论述都必须解决两个而非一个问题:自我如何与其目的区分开来,以及自我如何与其目的相关联。不解决第一个问题,我们面对的就是一个彻底情境化的主体;不解决第二
第六章 后现代法律与市民社会的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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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的概括是否说清楚了罗尔斯的观点当然有待商榷。托马斯·博格(ThomasPogge)在《认识罗尔斯》(RealizingRawls)第二章就桑德尔对占有的主体的解读展开了认真细致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