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桑德尔成功地将《正义论》解读为一种黑格尔式的筹划,那么他的批判就可以毫无障碍地顺利展开,因为罗尔斯的解释不可能达到黑格尔主义的标准,罗尔斯的作品在此视角下,总是会呈现为黑格尔主义的弱势版本。①例如,考虑到应得的概念,桑德尔最开始就将占有的主体问题化。致力于产品分配平等化这体现在差异原则中——的改良主义社会需要社会应得观念而得到正当化。然而,“在罗尔斯的概念中,谁都不能当仁不让地宣称自己应该得到任何东西,因为谁都不能理所当然地说自己占有任何东西,至少不是强势和构成(constitutive)意义上的占有,只有这个意义上的占有才能支撑应得的概念”(第85-86页)。事实证明,在“占有的主体”中实现的自主性与具身性的结合是太过微弱的综合。当罗尔斯式的主体维护其自主性时,实际上则完全消解了对其属性与目的的全部所有权。
当桑德尔以这些术语提出问题,他找到了两个可以让自由主义主体更能符合已确立标准的改进方式。第一个改进方式是,主体必须认识到集体的维度,一个可以支撑更为实质性的共同资产和社会应得概念的社群身份(communal identity)(第103页)。第二个改进方式也许更为重要,那就是主体的目的和属性必须内化在主体自身中,同时也要成为主体的构成要素。尽管罗尔斯明确拒绝这种对主体的特征概括,但桑德尔坚持认为,这是在理路上理解并完成罗尔斯自身筹划的最为一贯的方式。例如这可以让我们认识到,为什么无知之幕背后不存在多元的个人,而是只存在一个单一主体,这个主体不是通过选择或讨价还价,而是通过对法律的承认和同意来订立契约。“在原初状态所发生的不是立约过程,而是对交互主体性的存在(intersubjective being)的自我认识过程。”(第132页)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义论》其实是一个旨在实现自我—认识(self-recognition)的黑格尔主义的现象学筹划,只是这个筹划展开得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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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个问题,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彻底离身化的主体。”(第54页)在桑德尔看来,占有的主体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即自我被给予相对的自主性,远离但又没有完全脱离其目的:因此主体既自由又得到规定。
①库卡塔斯和佩蒂特也坚持认为罗尔斯的作品中存在黑格尔主义的要素,并注意到了其所具有的经典意义上的保守主义侧面。“罗尔斯哲学所具有的黑格尔主义特征主要在于,他认为自己的筹划不是以某种理性的理想意象来重新塑造社会,而是试图通过揭示隐含在公共政治文化的(合理的)机构内的原则来理解自由民主的美国。”(《罗尔斯》,第1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