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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 第 45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68 · 第二章

书名
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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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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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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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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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社会法中,后现代国家的新形式,或者说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现实关系的新的形式构成呈现为这些压制性发展的集中,但同时也呈现为新的潜能的场所。事实上,这其实是一切得以诞生、一切得以回归的场所:社会斗争与阶级斗争的场所,现代国家找到其发展手段并遭遇危机的场所,同时也是不同主体因为与权力、劳动分工和财富分配相关的根本性决策而产生冲突的场所。这里技术规范和权威是一方,社会集体谈判是另外一方,两者之间的对立达到极端。在这里“社会契约”的两个方面—联合的环节(associative moment)和权威主义的环节—以最为清晰的形式分离开来。最为根本的问题是通过否定劳动力的活动是社会财富的一个源泉,而否定市民社会(被视为劳动社会)。在后现代国家,劳动—正如在马克思之前的时代—再度成为市民社会的谜题。资本对劳动的实质和完全吸纳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体系都有所影响——例如,遮蔽社会关系,表现为剥削关系的崩溃或耗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法则就其最为抽象、最为正常的方面来说,已变得自然而然。金钱替代了法律规范。市民社会变为行政机制,变为对纯属技术性的协作所进行的再生产性补偿体系——其目的是对现有社会关系进行再生产。具体来说,法律被呈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调节再生产过程规范性的程序性规范,一种是再次稳定生产过程规范性的一系列例外性规则。在程序性和例外性之间,市民社会的法律存在及其在作为正当权威形成手段的法律机制中的参与被否定了。在后现代国家,在谁服从与谁命令的问题上,社会构成性条款的分离是彻底性的,正如古代和传统对权威的定义那样(在这方面后现代性看起来很像前现代性,这未免让人吃惊)。现代国家从未实现这样彻底的分离,也从不存在成熟的合适的规范性条件来推行它。凯恩斯主义国家的法律创新—从承认社会主体为法律层面上直接具有当事人地位的主体到对规范关系的程序化——都因为紧急政策和例外干预的冲击而遭到破坏并最终被废止。这些政策和干预将制定和执行法律的程序性技术有效地从社会场域和契约场域转移到了行政的、国家的场域。社会主体的觉醒与对社会行政安排的推行携手并进,这种觉醒虽然表现为程序性的,但实际上是系统性的。在社会法中,后现代国家越来越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警察国家,而警察看起来则像是至高无上的行政系统。

第七章 创构力量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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