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凌驾于自由之上的一切都无法对其施加秩序,我们如何能够肯定自由?
在这个领域上,除了其分离和生产性,新的主体还必须生产出更进一步的表达环节。这个主体必须表达生产的内在秩序的设计以及社会的构成性网络系统。然而,这些表达如何在构成上保持一致?诸众如何能够构建出一个有效且绝对的领域?这是马基雅维利、斯宾诺莎以及他们身后成千上万思考者所提出的问题,他们总是从诸众和被剥削阶级的立场出发。马基雅维利、斯宾诺莎以及他们身后的所有人在斗争中所发明的回应是,“诸众”之名不过是民主之名:平等者之间的民主,建立在主体的生产性能力的绝对性之上的、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绝对对等性之上的、建立在权利有效性之上的民主。很多人都试图将民主奠基在这三个原则之上,但成功者甚少。除了社会的分离或自主的概念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概念,我们还有第三个旨在处理这个难题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创构力量”,它将社会的自主性与生产性都置于生产性劳动的公民身份之内。换言之,新的协作性和非物质性社会主体在根本上通过创构力量来表达自己。创构力量对立于被创构权力,而作为独一的主体性、作为生产力与协作的创构力量询问如何被安置在社会中—以及如何去发展自身的创造性。
因此民主就表现为创构力量。这是由排斥所有权力转让的独一的主体构成的诸众所表现出的力量。创构力量否弃任何外在于诸众进程的基础的存在。并不存在任何超越的基础或在本体论层面铭刻在人类独一性之上的自然法形式,来规定或限制人类独一性的协作行动。并不存在任何固定的逻辑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协作的独一性的创造性自由会得到修复,这是一个会阻碍构建永远新颖的共居假设以及协作装配可能性的界限。创构力量拒绝将任何外在于如下内容—即诸众在诸众的日常经验中有意识地建构起来的内容——的不可改变性强加于历史性和构建性的人类行为所表现出的自由之上。因此,这是一个没有基础、没有逻辑或现实制约、没有目的论的民主。“一”就是诸众,而诸众的生命就是民主。共和国和法律本身就成了程序。没有什么先在于程序:对暴力的垄断属于主体的集合,在他们的行动中,在他们程序性协议的整体中,且只有在这个框架中,对暴力的使用才具有正当性。创构力量是一种民主交往,在这种交往中,社会再生产的机构不断得到塑造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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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俄尼索斯的劳动:对国家一形式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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