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再度转让
数据使用权即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一般来说,物品的使用权由物品的所有者行使,但也可依据法律、政策或所有者的意愿将物品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最典型的使用权转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和影视、音乐等使用权的转移。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无限份,同时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一项多方共赢的行为。
但是,数据在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成为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我们在娱乐平台上观看欣赏影视和音乐后,是不允许将作品私自下载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授,即数据所有者将指定数据的使用权授予使用者后,数据的使用者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
(三)数据的定价与交易
1.数据的定价
数据资产的定价相对于其他资产而言存在巨大的差异,数据资产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业务收益,但数据自身存在的无损复制性、按不同业务场景产生收益的可叠加性,使得特定数据资产的价值与传统资产价值不同,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一个随不同因素变化的动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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