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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 第 16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62 · 第四章数字生产关系

书名
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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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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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从 0 开始)
章节
第四章数字生产关系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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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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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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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网络平台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后形成了新的数据集,这个数据是加工后的信息,在不以任何形式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网络平台可以拥有脱敏后个人信息的所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网络平台可以出售此类数据,比如可以被用作各种市场研究,研究某个产品可能的市场需求率、客户群体的分类等。换言之,任何网络平台不能把未脱敏的数据对外出售;只要是出售的数据,就一定是脱敏过的。对此,可以由国家成立并运营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来承担相应的审核职能。进一步地,网络平台对脱敏后的数据在交易中如果产生了收益,原始数据的提供人有没有主张的权利呢?我认为,应该明确认定为“没有”。理由有二:一是数据脱敏了,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可能;二是如果认定个人有主张的权利,在实践中举证自己的权利和验证举证的真实性,成本极高,根本无法操作,并且会严重挫伤网络平台发展和互联网交易的积极性。当然,如果把有关数据交易的监管权力界定给国家,国家就可以对数据交易征税。

回过头来看,未脱敏的数据应只限于在本网络平台使用,而且只有网络平台运营商在一定规则下(该规则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核认可)才能使用。这些未脱敏数据不能以任何形式出售或提供给体系外的银行、广告商等机构。否则原始数据人就拥有向网络平台主张获益的权利。但原始数据人的该项权利应当如何保护,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技术上可能需要用到区块链技术,制度上国家应实行严监管,不仅要先证后照,还要犯一罚万,重罚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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