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平台具有规模、数据、算法、技术、资本等诸多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容易占据优势地位。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垄断的表现及社会福利损失
1.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类型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较为典型,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数据滥用。一是互联网平台滥用非公开数据识别潜在竞争对手,例如脸书通过收购虚拟专用网Onavo,并将其收集的消费者对各类应用程序的使用情况和花费时间等非公开实时数据作为“早期预警系统”,从而识别、跟踪可能威胁脸书市场地位的潜在竞争对手。二是“大数据杀熟”,例如国内酒店预订平台、外卖平台、售房平台等均曾被媒体曝光,存在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歧视性定价行为。
第二,掠夺性定价。主要指互联网平台通过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将客户锁定在平台的生态系统中,从而挤压竞争对手并占领市场。例如,亚马逊为了应对竞争对手Diapers.com在母婴与个人护理产品市场的崛起,大幅降低其自营相关产品的价格,仅在一个季度内就亏损2亿美元。当亚马逊成功吸引足够的消费者并确保其在相关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后,便转而提高价格或取消相应补贴。国内的典型案例是,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多多买菜”低于成本定价予以处罚。掠夺性定价的危害之处在于,它凭借资本的力量摧毁了中小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且通常只是在同质竞争、价格竞争,与创新关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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