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拒绝交易。主要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拒绝与第三方开展业务,从而剥夺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可能。2021年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举办的一场“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参会的国内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被要求在9月17日前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指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第四,限定交易。主要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限定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从而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例如,国内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通过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站队,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直接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竞争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明显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消费利益。
第五,搭售。例如,谷歌滥用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签订具有排他性的合同,强制智能手机制造商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引擎和谷歌Chrome浏览器,并将其设置为默认应用状态,阻碍了应用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第六,自我优待。主要指互联网平台通过操纵算法等行为,增强自有商品或服务的竞争优势,扭曲平台内的竞争。例如,谷歌在2007年推出了“通用搜索”,向用户展示整合了谷歌各种自有资源的搜索结果,包括谷歌图片、谷歌新闻等。谷歌通过调整搜索算法,自动提升自有资源的搜索排名,致使竞争对手的流量大幅降低。
第七,扼杀型并购。大型企业以防止未来竞争为目的,收购初创、有快速增长用户群和巨大业绩增长潜力的企业。有数据表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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