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 第 21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2 · 第六章数字经济的平台化发展:从消费互联网到产业互联网

书名
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213
PDF 物理页
212(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六章数字经济的平台化发展:从消费互联网到产业互联网
UUID
07d591c2-0f4c-45ac-a1d7-103c4807db8f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0aa40cad07d7667dd099f3575a76d27c92b92c8542a2dce3b71947dcd633124c

2017年,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微软共收购175家企业,这些企业的平均年龄为4.05岁,其中105家企业在收购一年内被关闭,约占总数的60%。通过直接消灭竞争者,平台企业提高了竞争壁垒,损害了市场创新。

2.互联网平台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

(1)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当垄断造成参与竞争的企业数量减少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量会减少,但企业的收益会增加,增加的部分是原有的消费者剩余,即垄断造成了竞争下降,带来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例如,2015年以前的“滴滴”和“快的”两个出行平台,为吸引客户竞相发放优惠券,在2015年2月合并前合计占据打车软件的99%以上,是典型的“双寡头垄断”。最终双方走向合并的表面原因是其宣传“双方的所有投资人共同的强烈期望”55,但最核心的原因还是合并能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合并后,消费者不仅没有了优惠券,而且在高峰时段需要加价才能打到车,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出行体验。再如,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认为阿里巴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使被迫“二选一”的平台商家商品销售受到影响,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到损害。

(2)增加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先入市场的企业具有先占优势,会对后入企业形成挤压,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从而限制新企业的入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二条对这种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定性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早在2017年,我国移动支付领域里阿里巴巴和腾讯就合计占据了94%以上的市场56,二者不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轻易阻止新数字平台来扩大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份额。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做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腾讯与主要竞争对手合并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