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引导过度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越来越低的借钱门槛、过度消费的刻意诱导等,对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过度消费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段时间以来,借条贷、校园贷等乱象频发、屡见报端,超前消费、借贷消费不仅裹挟年轻人个人财务状况,更是对其发展前景乃至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消费平台拥有金融消费者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得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产品创新、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完备信息,尤其当平台为了自身利益,延迟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时,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三)消费互联网时代数字金融发展的经验教训
消费互联网时代,我国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在取得世人瞩目的成绩的同时,也走了不少弯路,积累了经验教训。
总体而言,数字金融的发展要以确保金融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底线,以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要求。数字金融的监管要以持牌经营为前提,以严格监管为关键,调整监管理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在理念和行动上将严格监管贯穿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持牌经营。由于金融企业存在专业性、杠杆性、信用性、风险性,必须有专业监管机构予以持牌许可才能经营,无牌经营就是非法经营,可能产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业务风险等诸多风险。凡是互联网平台或公司业务涉及金融领域的,必须提高注册门槛,实行严格的“先证后照”,即有关监管部门在基于对相应资质和人员素质条件的确认基础上发出许可证,之后工商部门才能发执照。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提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监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推进科技与监管深度融合,加强科技监管能力建设,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新技术研究,提高数据分析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为监管科技建设的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科技与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配合,明确监管科技的应用是对现有金融监管的补充,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框架。例如,可依托数字化监管协议、实时化数据采集、智能化风险感知等科技手段,优化金融监管流程,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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