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沙盒相较于试点试验,两者的出发点均是鼓励创新,包容试错,但不同的是,“监管沙盒”更强调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互动性/能动性,彼此能够相互协作,实现正向反馈,同时依托法律法规和沙盒协议,在沙盒测试各阶段采取精细化管理,从而更有效地激励市场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监管沙盒的特点
1.主动监管
监管沙盒的监管理念更具主动性。在作用方式上,现有监管机制遵循的是一种相对被动的监管逻辑,而监管沙盒机制基于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是一种相对主动的监管理念。监管沙盒作为一种监管创新方式,提供了相对包容的空间与弹性的监管方式。监管者在数字产品或服务设计早期便展开调研,这有助于其理解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在哪些阶段才能实现,如何得到运用。基于此,监管沙盒能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更立体的、与实践相关的经验和参照,供监管者制定更有效的法规政策。
2.事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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