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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 第 29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97 · 第八章

书名
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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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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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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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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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金融、公共服务、安全类的互联网平台公司要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监管。凡是互联网平台或公司,其业务涉及金融领域,教育、卫生、公共交通等社会服务领域以及社会安全领域这三个方面的,必须提高注册门槛,实行严格的“先证后照”,有关监管部门确认相应资质和人员素质条件后发出许可证,工商部门才能发执照,并对这三类网络平台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事中事后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落实反垄断法,尤其要防范市场份额的垄断程度达到整个国家80%甚至90%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和制止网络平台公司以“融资—亏损—补贴—烧钱—再融资”的方式扩大规模直至打败对手,在形成垄断优势后,又对平台商户或消费者收取高额费用,或是强制要求用户进行“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这一类行为有违市场公平原则,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限制互联网平台业务混杂交叉。要像美国谷歌、脸书那样严格要求资讯平台、搜索平台和金融平台之间泾渭分明。做资讯的就不应该做金融,做搜索的也不应该做金融,做金融的不应控制资讯平台、搜索平台。

第四,保障信息数据的产权。数据在利用的过程中产生了价值和产权,要像保障专利、知识产权那样保障信息数据的产权。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由国家所有;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平台不能基于强势地位擅自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非法将共有的数据转让;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不得再次进行转让;数据的财产分配权由数据所有者共享。

第五,确保信息数据安全。互联网平台公司以及各类大数据、云计算运营公司,要研发加密技术、区块链技术,保护网络安全,防止黑客攻击,防止泄密事件发生,不侵犯隐私权等基本人权,绝不允许公司管理人员利用公司内部资源管理权力窃取客户数据机密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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