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笔者又要重申科技决定论的两个主要问题:科技决定论直接指出科技/技术是一切变化的先决条件(但未免过度简单化了),并同时假设科技/技术远离价值和信仰的范畴(这是更值得注意的一点)。证明科技决定论是错误的观点并不是一件难事,不过科技决定论的思想的确影响着许多有关信息发展的分析。笔者以为科技决定论误解了社会变化,它将社会变化的关键因素去社会化,坚持把科技/技术隔离于社会世界(拥有价值和信仰的世界)之外,并断言科技这种独立的力量是引发社会变化的特权机制。毫无疑问,那些把“信息科技革命”去社会化和/或相信科技功能发生根本性转变的人,都很容易接受信息社会的观点——科技带来的冲击使整个社会形态焕然一新。
本书第二章已经提到,主张信息社会已经到来(或者正在到来)的人,他们运用的测量方法与科技决定论如出一辙。明显地,他们尝试通过计算新秩序的现象总量来确定信息社会的到来,这些现象包括了信息科技、信息的经济价值、信息职业的增加、信息网络的扩张和符号与意义的表面(太显而易见了,根本不需要计算)扩张。支持信息社会理念的人计算了上述范畴或其他类似的代表现象的数量,然后得出一个结论—社会被越来越多的信息和信息科技所包围,他们把这些量化的元素标志为质的转变,也就是信息社会的出现。
当我们尝试检验他们对信息概念的定义时,我们往往会看到类似的原理假定信息是一系列量化的现象,并按现象的内容将其分类——因此我们能看到许多的“位元”、“价格”和“符号”,这些单位表面上都不具有意义(西奥多·罗斯扎克[TheodoreRoszak,1986]指出,信息的内容是最本质的东西)。没有语义含义的信息更便于统计数量,但我们又再一次回到这个结论一信息量的增加预示了社会和社会组织在质的方面的变化—也就是信息社会。
第十章 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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