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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码物的存在 · 第 123 / 11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23 · 第三章

书名
论数码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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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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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一种解释来看,关系是一种纯粹的“对其他事物而言”,它基于偶性,并由智识决定。例如,如果西米阿斯(Simmias)比苏格拉底高,那么“高于”的关系就不过是其他谓述的表现,比如身高。我们可以按照布劳尔(Brower)的说法将这种解释称为还原论。阿维森纳将关系定义为“其本质是关于另一事物的言述”。[34]阿维森纳根据关系的感知方式进一步定义了三种关系类型:(1)需要两个极端术语;(2)仅需要一个术语;或者(3)皆非(例如,左一右)。我们可以认为阿维森纳并不想研究关系的实体存在,因为对于他而言,存在是本质的偶性,因此存在本身已经由其本质决定了。值得注意的是,阿维森纳并未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范畴理解偶性,而是将其作为“委述词”(prédicables)的名单,譬如流派、物种、差异、适当与偶性。[35]

在阿维森纳之后,根特的亨利否认“与之相关性”可以被称为具有自身本质的事物。因此,他重新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它不是对某物而言的东西,而是就某物而言的存在,不是作为事物,而是作为一种存在方式。除了实体与偶然的存在,还有关系的存在。[36]德克特(Decorte)的理解认为,对于根特的亨利而言,关系是一种存在方式:“这将由性质或本质本身来决定这一关系存在是否存在……换而言之,这一关系存在将取决于其实质被其本质要求指向他物。”[37]对根特的亨利的这种解读与阿维森纳的解释有些许不同,因为它肯定了意识以外的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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