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逻辑与客体
[1] Simondon,“Technical Mentality”, 20.
[2]Simondon,Du mode d'existence des objets techniques, 276.
[3我们将在本章结尾再次考察客体间性与主体间性之间的关系。
[4] http://www.etymonline.com/index.php? term= traduce.
[5] Lokhorst, “Descartes and the Pineal Gland".
[16]Munn,“What Is OntologyFor?”,12.“存储在自动化系统中的信息构成了知识,这些知识是在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是真实的信念的意义上来讲的,但是如果我们得到理由推翻这些信念,我们就不会以教条的方式坚持它们。”
[19] Hayes, “Catching the Dreams"
[20]有关语法和语义修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Menzel,“KnowledgeRepresentation”。
[22]Berners-Lee,“Semantic Web as a Language of Logic”.在这一注释中,伯纳斯李讨论弗雷格的失误(罗素的悖论)并询问重新定义有效性的可能性:“当弗雷格尝试二阶逻辑时,我明白,罗素表明他的逻辑不一致。但是,我们可以制定一种一致的语言(你无法从它的公理中推导出矛盾),但允许充足,例如:以现实的方式模拟人的信任,写下从可扩展标记语言到资源定义框架逻辑的映射,以允许定理可以从原始的可扩展标记语言中得到证明(并且类似地定义逻辑中的可扩展标记语言语法以允许从字节流中证明定理),并使用它。”
[23] Davis, Engines of Logic, 52.
[24更确切地说,任务是证明可以将一阶逻辑的规则应用于自然数公理系统,现在被称为皮亚诺算法。
论数码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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