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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1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30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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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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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休斯的观点,社会技术系统进化的每个发展阶段都会产生特定的“技术文化”、他也将其定义为社会技术系统及其所有嵌入利益所处的环境(Hughes.1983,1987)。或许,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技术系统文化是一种特殊的“常态”(Kuhn,1970),是设计其技术组件的开发者、管理其社会接纳的立法者以及将其纳入日常生活的实践者的知识基础、世界观与概念框架。正是文化决定着这一系统的技术动量。这里,我们的基本观点是:相互竞争的文化以及因此产生的竞争性利益,要么融合成为技术动量的主流文化,要么消亡灭绝(Hughes,1983)。因此、技术变革首先就是利益之间的协商博弈,也是人类权力与领地的利益问题。

利益与技术

大型社会技术系统(如AISTIs)在多方关系组合当中转变与进化。每个变化都代表了系统过去的知识、偏好、需求与可用方法。例如,私人人工智能助手就是这样的一种软件程序,能够通过回答用户问题与执行用户指令的方式同用户进行互动。基于语音识别与机器学习等多种人工智能组件,它们能以个性化方式代替用户执行操作或者回答用户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AISTIs技术设计中的个人代表。然而,它们以何种方式代表个人呢?数据保护法对于助手的数据设计提出了相关法律要求;技术研究领域对于其技术与社会潜力进行了界定;开发者对其预定目标与优先事项进行了设计;背后的公司为了迎合其营销目标就数据设计制定了相关要求;人工智能助手的用户通过自我个人数据製造其学习过程……所有“行动者”都带着各自预先设定的要求与优先事项,共塑造着个性化人工智能系统。其中,既涉及法律、个人、社会、经济j政治利益,同时还涉及已知与未知、可能性与必然性、美丑好坏的世界观与知识框架。然而,实际上在其最终的设计当中,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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