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多利益相关方的互联网治理倡议的目的在于确保将通常来自四个不同社区的利益相关方纳人其中,它们包括:政府、私营机构、民间社会团体以及技术社区。接下来,我将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分析这些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试图去理解数据利益是如何以文化利益的形式跨越这些不同利益相关团体之间的边界。我这样做就是为了说明权力不仅仅是彼此相关的团体之间共同的利益表达。实际上,权力体现在一个复杂的意义制造系统、“风格”“世界观”以及我们将在本章中要探讨的“文化”当中。
下面我们将以21世纪10年代末期关于人工智能与数据政策的研讨当中的权力机制为例展开探究。该次研讨经常被看作是民间社会团体与行业利益相关方之间明显的利益冲突。来自欧盟人工智能伦理工作高级别专家组的一位专家成员在一家德国报纸的专栏文章中讨论了他们所代表的行业利益。据他所说,“专家组在业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这直接导致了一套“温和、短视且模糊的”伦理指南的制定(Metzinger,2019)。然而、我自己也是专家组成员、并且有多年参与类似多利益相关方倡议的经验,我自己观察到一些不同的权力机制。尽管我也着实从一些讨论与专家组的工作细则当中注意到民间社会团体成员与某些行业从业者的传统利益存在冲突(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文阐述),但我还发现了人工智能的“人本主义”方法当中出现了一种文化利益,以此回应我在前面章节中提到的关键社会时刻。这种利益跨越了不同利益相关团体的界限,并被称为“欧洲的第三条道路”:将文化利益作为该专家组的伦理指南以及欧盟委员会后续提出的人工智能政策的独特参照点,同时强调将欧洲基本权利法律框架作为其出发点(我将在后文中对此进行更为详细的分析)。这里,我的观点是:如果只看到传统的“利益相关团体”的利益,就很难发现嵌在治理过程当中的文化与利益的细微差别与复杂程度。正如前文所述,即便是在特定利益相关团体内部,不同的技术文化之间仍然存在权力纷争。例如,一家由大数据思维驱动的公司可能会与另一家由隐私设计理念驱动的公司之间产生直接冲突,后者的利益可能与支持数字权利的民间社会团体利益更为一致。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我们需要去探究更为普遍的权力协商与定位文化模式.往往正是这些文化模式促成了传统利益组织与其他利益相关团体(如工业界、民间社会、国家)之间的结盟。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传统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方法可能需要转为向“伦理治理”方法借力—需要把价值的阐释与协商看作是政策制定过程当中利益相关方包容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4章数据利益与数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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