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也可以将欧洲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监管改革看作是计算机信息科学家或数据设计师所处的文化环境范式转向、特兰贝里与我(2016)所描述的发生在设计师和公司之间的“数据伦理运动”也代表了这一转向。ISC)关于IT实践标准同样也在日益更新,以便及时反映数据设计师工作的新常态。例如,ISO)/IECJTC1/SC42人工智能分委会已经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人工智能开发的新标准。当我在2020年初研究这些标准之时发现,其中一些标准对于人工智能大数据设计予以了充分关注,同时还有许多特别强调了人工智能的社会影响。比如,关于“人工智能系统与人工智能辅助决策偏见”的IS()/IECAW1TR24027标准、关于“人工智能信度概述”的ISO/IEC PRFTR24028标准、关于“伦理和社会问题概述”的SO/IECAWITR24368 标准。另一个标准设定组织是制定自主系统P7000系列标准的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全球伦理准则设计组织、这一组织已经创建了许多标准用于反映AISTls数据设计师所构建的更具伦理反思性新型文化环境,具体包括:关于“人工智能数据隐私过程”的P7002标准、关于“个人数据的人工智能主体”的P7006标准、关于“机器可读型个人隐私术语”的P7012标准等,不一而足。
第4章数据利益与数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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