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数据)利益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好’的理想品质或状态的认知”(Brey,2010:46)。在不同的文化观与世界观之间的权力博弈当中,价值观得以充分彰显。不同的主体持有的利益不同,分别代表针对物质(诸如各类资源)而展开社会权力博弈。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特别关注嵌入在数据设计和治理当中的数据的利益即“数据利益”,Hasselbalch,2021]。实际上,价值观和利益构成了社会技术变革的核心。
道德能动者/能动性与伦理能动者/能动性
道德能动性概念常常与伦理能动性概念换用,但我想对此予以区分,以便强调二者所指能力的差异。在我看来,道德能动者是指只能根据道德规定和决定行动的实体。例如,“智能”的非人类能动者(人工智能能动者)是道德能动者,但其并非伦理主体。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数据伦理只能归因于人类责任。
人类行动者/能动者与非人类行动者/能动者
对于人类行动者/能动者和非人类行动者/能动者,我特意做了区分。然而,我进行这种非常粗糙的二元区分的目的并非基于技术决定论或文化决定论。相反,它只是一种表意技巧,旨在揭示AISTIs道德能动性的局限性,同时还有与之相关的人类伦理能动性和权力对于改变并治理社会技术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尽管我对二者有所区分,但也承认技术制品是人类能动性、意向性及其在人类环境中趋同性的延伸。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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