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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18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95 · 第3章

书名
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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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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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从 0 开始)
章节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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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如果在监控资本主义经济当中以“大数据思维”(Mayer-Schonberger andCukier,2013)作为基本框架·隐私可能被认为是数据技术与商业创新之中的一个问题,也可能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因此,从大数据社会问题的角度来看,我们可能认为开发具有默认跟踪技术组件,并且儿乎没有隐私保护与保障的大数据系统合情合理。然而,如果我们回到“隐私是一个障碍”这一表述时,我们会发现:隐私其实不是一个问题,它甚至可能本身就是一个解决方案。例如,我们可以将隐私视为一种数据技术与商业创新(Hasselbalch,2013 B;Hasselbalch and Tranberg,2016)。此外,德勒兹还将伯格森方法描述为“与错误观念的抗争”(Deleuze,1966/1991:21).这是一种通过揭开真实表征来发现真实的方法.其被等同于体验条件。这只能在主观定性层面上做到,其中包括对我们自己在空间中位置的认识。我们用自我身体占据了“空间中的体积”,我们同样用记忆来填满时间,这些记忆将我们感知到的不同瞬间联系起来(I)eleuze,1966/1991:25)。换句话说,我们的位置与自身在理解、研究或解决问题上的投入。可谓优劣并存。一方面,它限制了我们的体验;另一方面,人类直觉使得我们有能力发现这些体验条件。

作为一种方法。直觉构成了时空现实的时空路径,这种路径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权力的数据伦理学没有物质形式,它不是一个指南、一套原则、一部法律、一项倡议抑或是一本手册,它是一个过程。它具有时序性。这一点很关键,因为社会技术系统也是在时间上得以构成的。正如我在本书第一部分之中参照休斯(1983。1987)与穆尔(1985)所说明的那样,它们具有一种支持宏观时间尺度辨认的模式。例如,当考虑一个具体的数据技术设计之时,我们不仅仅将其作为一种具有特定属性的空间占用类型来予以处理——如一套固定的价值体系(“好”“坏”之分),当然也可以通过在设计当中注人另一套固定价值体系;而且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社会技术过程,其具有可以想象、构建、采用、治理或再创造的可能性。

第5章什么是数据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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