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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3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52 · 人本方法新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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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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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方法新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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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社会学家大卫·里昂(David Lyon)所说的“监视社会”(Lyon.2001.1994),或者更具体地说,一个由社会技术“数据流”(Lyon.2010:325)维持的“流动监控社会”(Lyon,2010;Baumanand Lyon,2013)。“流动监控”与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87)所提出的著名术语“全景监狱”以及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1975,2018)的“全景敝视主义”所描述的监控形式有所不同。全景监狱与全景敝视主义被集中整合在社会空间架构当中,并作为一种意识上的自律而得以强制实施。“流动监控”与显性的集权型中高(sur)视角无关(Bauman and Lyon.2013),而是嵌入数字基础设施当中,呈现出网络化与分布式特点,并通过监控者与被监控者之间越来越大的距离得以维系(Galic et al.,2017)。“流动监控”具有隐秘性,往往具有自下而上的属性,同时与个人生活部分交织。因而提摸不定,让人难以应对(Lyon,2010)。值得注意的是,监控并非例外。而是监控社会中人类生活和体验的一种常态。这是一种基于“数据监控”的文化(1yon、2018),是对个人数据的系统性监控、跟踪与分析(Bauman and Lyon,2013; Clarke,2018;Christl and Spiekerman.2016).“流动监控”以“组件”的形式得以呈现,并将人体从数字化“数据副本”当中抽取出来,这些数据既可被用于政府控制目的的审查,也可用于商业交换以谋求获利(Haggerty and Ericson,2000)。

在监控社会之中,权力主体的转变也意味着将伦理审查的焦点从传统意义上具有专断监控权的政府扩展到通过积累、跟踪并获取大数据而获得权力的商业利益相关方。实际上,监控是一个“监控-L业复合体”,正是国家与私营部门主体之间的社会技术融通关系使得监控成为可能(Hayes,2012)。我们的私人生活变成了一个容易受到情报收集活动影响的公共-私人空间。虽然这些情报收集活动通常合法合规,但却不合伦理(Ron and Soe,2019)。这种权力机制的转型就是一个关键的伦理问题,因为它涉及个人(公民/工人)和那些在数字网络中收集并处理数据的大数据公司之间日渐加剧的信息不对称性(Pasquale,2015:Powles,2015-2018;Hasselbalch andTranberg,2016;Zuboff, 2014-9-9,2019-3-5,2016-3-5;Ciccarelli,2021)。正如特兰贝里(Tranberg)和我在我们的合著当中所阐述的那样。“最大的风险在于不透明的数据市场在个人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不平等的权力平衡”(Hasselbalch andTranberg·201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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