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家理查德·罗蒂(1999)将道德描述为对于关系扰动或者变化所做出的一种回应。当我们的习惯遭遇挑战之时,并且当我们质疑自身曾经耳熟能详之物的社会建构之时,“我们才会强制自己去探讨其他概念的效用”(Rorty,1999:86)。换言之、伦理反思并非来自超验性理想·它在与其他被动转化与并举之物的关系之中才能得以彰显。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数据伦理学在社会技术变革与治理当中的作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于社会技术基础设施司空见惯·也因此认为其存在理所当然。它们并不具备明显的道德与伦理妥协空间。然而,一旦它发生崩溃、失灵或与其他法律道德系统发生冲突、其中隐匿的道德妥协就会显露出来。正如我们在前一章当中所看到的那样,当一个系统的叙事变得清晰可见之时,也就意味着相关博弈时刻的到来——它将引导新式系统的发展以及旧式系统的转化。从时间的宏观尺度出发、我们可以识别出发展型社会技术系统中容易引起社会技术变革的“伦理治理”时刻。正如我在本章中所论述的那样:这些时刻存在于社会危机与社会整合之际(Hughes.1983;Moor,1985)。这些博弈时刻至关重要,因为它们是社会博弈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构成了社会技术系统发展所需的文化妥协或“技术动量”(Hughes,1983.1987)。它们对于创新与发展阶段而言,同样意义重大,因为它们改造了旨在解决自身关键问题的社会技术系统。
在21世纪10年代,BDSTls和AISTls在公共机关与私营部门当中得以迅速研发并被采用,其社会与伦理影响以同样的速度变得人尽皆知。因此,这些社会技术系统的设计在政策制定与公共研讨当中遭遇了愈来愈多的质疑,同时还出现了全新的技术设计与商业模式,并且人们提出了相应法律要求与社会期许。这一过程还涉及要为信息计算科学家在BDSTIs与AISTIs上的工作制定一个全新的参照模式,其中包括一个由标准与法律组成的新式制度化框架—能够直接解决数据工作所带来的伦理与社会影响。当下,我们正处于一个“中间时刻”·此时,BDSTIs与AISTIs现有技术文化中的关键社会技术问题变得十分灼目·利益与价值在“数据伦理的博弈空间”中被不断评估和权衡。因此,特别是在欧洲。“伦理学”与“可信”技术的概念已然在政治、创新与新系统的发展当中有所整合。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