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还想把关键时刻与冲突时刻整合到一起。前者发生在简单性协调活动转化为“反思性治理”(Hoffman et al..2017)之时;后者在休斯看来存在于技术系统发展当中,此时、“反向凸角”被认定为系统的关键问题,并且不同系统之间出现了辩证性紧张关系(Hughes,1983,1987)。正如米尔所描述的那样,它们也构成了一种伦理情境,此间,鉴于社会层面的颠覆性技术(如计算机)所造成的“概念混乱”与政策框架的不确定性,协商解决问题的主体更加关注概念活动以及对于事物性质与价值的阐述(Moor,1985:266)。换言之,这些时刻就是不同关系中出现伦理反思之时,即罗蒂(Rorty)所描述的“争议出现”之际(Rorty,1999:73)。这些就是我所提出的数据伦理治理学本质,同样也是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当中的治理工具。此时就是常态世界观、规范、数据实践和文化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刻、这些冲突迫使我们对于自身假设的社会结构进行特定性反思:相应地,也就出现了针对替代性数据政策与实践的伦理反思(Moor,1985)。换句话说.当数据工程j设计实践所使用的既定规范与价值遭遇挑战之际。“非传统的”数据伦理间题被揭示出来之时,全新的政策、策略解决方案就会应运而生。这些关键文化时刻(我将在第4章中予以详细阐述)均以基于价值治理的形式显现出来,其特点就是包含了BISTIs与AISTIs数据当中的利益主体。这也是雷尼(Rainey)与古戎((oujon)(2011)所描述的“伦理治理”方式——一种带有反思性的而非自上而下的方法,其中特别号虑到了伦理反思的条件:
我们所需的是这样的一种方法:首先、它可以提供评估标准:其次,它以一种更有趣的方式来厘定各种条件,不仅包括伦理反思的条件、而且还包括能够确定伦理问题、伦理规范的构建条件及其具体采用与实施的种种条件。(Rainey and Goujon,2011:54)
第2章社会技术变革与数据伦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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