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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 第 6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78 · 人本方法新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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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数据伦理学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人本方法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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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方法新解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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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Epstein et al.. 2016: 6-7)。

珍妮特·霍夫曼(JeanetteHoffmann)等人(2017)引人的“反思性协调”这一术语就是为了将互联网治理中的这些异质组件涵盖其中:

我们对于治理方法提出了一种颇具颠覆性的视角转变:我们认为,与其慢悠悠地将监管视角逐渐延伸到民族国家、公共决策以及正式政策工具之外,不如将互联网治理视作一种持续的异质性调整过程—它们没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可谓无处不在(Hoffmann et al., 2017: 1412)。

这种治理表现出一种“中介性”特点,具体发生在国家自上而下有意引导的(新旧)互联网治理主体(包括国家、工程师、用户、民众、科学家与技术产品)异质性的、混乱无序的活动中,同时考虑到它们彼此之间盘根错节的有意或无意的“多重秩序”(Hoffmanet al..2017:1410)。通过关注不同主体的协调与关联方式,它们之间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就变得清晰可见。这种治理的具体协调活动可能司空见惯,表面上看起来平平无奇。然而,它们确实创造了一种社会秩序(Hoflman et al,2017:1412)。只有在各种规范、假设与情景解读发生冲突的关键时刻,这种惯习性秩序协调才会上升为反思性的(“反思性协调”)(Hoffman et al,2017:1412)。

我希望利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这些反思经验·深度探紧数据伦理学在BDSTls与AISTIs社会技术变革“治理”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作为应对互联网特定架构的产物,数据伦理学不但描述了新兴的法律治理模式,同时自身也得到了相应的强化。这是一种对于社会技术变革的引导,兼具制度设计上的工程化属性与文化实践上(例如工程师与用户的文化实践)的非工程化特点。这里的治理也可以理解为“开放式”的,它并不存在起点、终点抑或我们希冀引导而来的解决方案。即便是法律变革,它也不单单是一个边界清晰的协商过程———起于提议.终于新法——它还包括后续的评估机制以及其他干预手段(Brogger,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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