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部分(论述权力与人工智能的第3一4章).我将重点关注第二种权力形式——大数据人工智能社会技术基础设施(简称AISTIs)。首先,这一权力形式可以看作是BDSTIs在分析能力维度有所改良的升级版本。虽然其大体结构与BDSTIs类似,但是又增补了其他组件,从而具备实时环境感知能力,并且能够以自主或半自主的方式学习与升级。
本书前面4章所描述的两种社会技术基础设施构成了人类现实社会当中不同维度上发挥作用的两种权力形式。BDSTls主要通过信息数字化在日常空间中大展拳脚:与之相比,AISTIs则通过数据管理而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以具象化未来的方式积极地塑造着人类的过去与当下。因此,我的观点是,权力的数据伦理学的核心关注点应该是将AISTIs和BISTIs视为具有社会分层功能的文化系统组件。在该系统之中,社会主导群体的利益被空间化并固定化、因此愈加难以批评抑或重构。
最后,在本书的收尾部分(第5章),我讨论了人类的权力和赋权—我坚信二者正是权力的数据伦理学之核心所在。权力的数据伦理学这一人本方法将人视为具有相应伦理责任的伦理存在。然而,伦理能动性需要特殊的时空条件才能发挥作用。在社会技术变革面前,人类的权力不断与BISTls和AIST1s的权力进行博弈。因此,这就需要一种应用型数据伦理学,来确保人类主体参与到社会技术数据系统的数据设计、治理、使用与实施当中。
如何解决复杂的数据伦理问题
在开始写作本书之初,我已经在政策与实践领域闯荡多年。数据伦理已然成为一个常用术语,并且在与强大的科技巨头的紧张对抗以及公开研讨当中最终得到普遍接受。然而,即使伦理反思与社会意识始终常伴左右,我还是注意到我们常常未能有效估量自身所作所为在不同利益文化当中的影响。正如前文所述,我们沉浸在权力的社会技术与文化结构当中,而这些却都限制了人类“技术之用”与“技术智用”方面的自由度。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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