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心主义最大的不协调也许是:一方面它必须把世俗化推进到极端,以免牺牲它的总体性要求;而另一方面又只能以神学的范畴来表达总体性-——它的绝对之幽灵。这些范畴一旦从宗教中被抢夺出来便成了空洞的,而且不是在掌管它们的“意识的经验”中实现的。精神活动一旦被人格化便不能被归因于任何人,只能被归因于生命。因此,一种自然的因素甚至渗透了这个最超越一切自然主义的概念:作为统觉之综合统一的主观性概念。
只有当自我本身也是非我时,自我才对非我作出反应,才“做”某种事情。只有这样,“做”本身才是思维。在第二反射中,思维破除了思维高于它的他者的至上性,因为在它自身中,思维的他者总是他者。因此,一切活动的最高抽象——先验的功能—不应具有先于实际起源的优先地位。在先验功能的现实性要素和现实主体的活动之间并没有出现本体论上的根本差别,因此,在心灵和劳动之间也没有出现这样的根本差别。诚然,劳动制造的是一种想象的但还不是事实的东西,这种劳动在定在物中是不能被详尽阐明的。不能把精神等同于定在,同样也不能把定在等同于精神。但精神的非存在的要素是和定在完全纠缠在一起的,以致把它不留痕迹地挖出来就等于使它对象化和虚假化。
关于心灵和身体的先验性的争论是一种前辩证的做法,它继续吃力地背着关于一种“第一性”的问题。它差不多是用物活论针对着一种apXη(原理),因而在形式上是本体论的,尽管回答本身听起来有唯物主义的实质。身体和心灵都是它们经验的抽象物,二者的根本差别是被设定的,反映了心灵在历史上获得的“自我意识”和它因拒斥其为自身同一性缘故而否认的东西。一切心灵的活动都是被缓和的肉体的冲动,而且这种缓和是它们向不单纯“存在”的东西的质的退缩。根据谢林的见解,渴望是心灵的初步形式。
痛苦的身体
假定的、基本的意识事实不同于纯粹的意识事实。在快乐和不快乐方面,这些事实之中明显有一种身体的因素。一切痛苦和一切否定性即辩证思维的动力,采取了身体的各种各样被中介的、有时不可认识的形式,犹如一切幸福都旨在感官上的实现并在这种实现中获得它的客观性一样。那种在每一方面都被封锁起来的幸福根本不是幸福。这种作为精神的反精神的方面的向度,在主观的感觉材料上被削弱成精神的认识论的摹本,和休谟稀奇古怪的理论没有太大差别。休谟认为,我们的观念即带有有意图的功能的意识事实,是我们印象的苍白的摹本。
否定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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