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主体是它自身的客体并因此服从范畴的合法综合而言·主体应是不自由的。为了能在经验世界中行动,主体的确只能被设想为一种“现象”。康德始终不会否认这一点。关于实践理性的著作和关于纯粹理性的著作,同时宣扬思辨的批判授予“这种经验的客体和我们在客体中的主体以唯一的现象的有效性”。综合作为中介的过程不能从人们肯定判断的任何东西中被减去。作为思想的统一性要素,综合包含一切被思考的内容并决定着其必然性。甚至把强有力的自我说成是一种稳固的同一性、说成是自由的条件也会遭到这种命运。自我对和谐没有任何权力。在康德的意义上,性格的对象化只能定点在规定(konstitutums)的王国而不是在构成(konstituen)的王国。否则,康德就犯了他断定理性主义者所犯的不合逻辑的谬误。
然而,主体又是自由的,因为它设定—用康德的话说,“构成”——它自身的同一性,即它的合法性的基础。构成应是先验的主体,规定则应是经验的主体。但这并没有消除矛盾。因为先验的主体不是与作为一个意识统一体换言之,作为经验主体的要素的、个体化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先验的主体需要不可还原的非同一物,这种非同一物同时为合法性所定界。没有非同一性的要素就既不会有同一性,也不会有主观性的内在法则。只是对非同一性来说,主观性的内在法则才是一个法则;否则,它就是一种同义反复。主体的同一性原则本身就是社会的内在化的原则。这就是在现实主体中,在社会存在物中,不自由至今仍比自由有优先地位的原因。在一种按同一性原则塑造的现实中,不存在任何肯定的自由。人们在普遍的魔法之下似乎内在地消除了同一性原则,因而消除了可以理解的决定因素的地方,不过是暂时地较少被决定罢了。作为精神分裂症,主观的自由是一种破坏性力量,它只是更严重地把人们拉入自然的魔法左右之下。
否定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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