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P:79)。因此,如果主体(或“我”)是这种已然属于语言的冗余的效果—它决定了交流的主体间性—那么,阐释的集体装置就是冗余的行为的复合体(redundant complex of acts)和实现这种冗余的陈述。阐释的集体装置这个概念在德勒兹和加塔利的语言及言语行为理论中具有首要的意义,因为它将解释一切语言的社会性。语言的首要意义是社会性,而从规定了既定社会场域的陈述和述行语(或“口令”)这个层面来看,所谓个体的言语不过是更为重要的重复的效果。正如他们所写的那样,“语言只可能被定义为在某个既定时刻里,存在于某种语言中的一整套口令和隐含的假设或言语活动”(ATP:79)。
为了解释集体装置的真实定义,也就是解释对陈述中的冗余和语言中的制度或口令起决定作用的因果联系(causality),德勒兹和加塔利再次回到了斯多葛派的表现理论,这个表现是非实体性转换——既在陈述意义的层面上,又在身体的层面上—的一种效果。我们还记得,非实体性被定义为一种超存在(extra-being),它出现在陈述的意义和为真实身体所占据的平面之间。正是这个超存在的特殊性将瞬时地决定这两个平面上意义转换的事件。这里,重要的是要注意,口令并非清晰的陈述,它并不经常采取命令(imperatives)的形式,而是被定义为行为和陈述之间的内在关系,这些关系内在于言语-行为(speech-act)并构成了它的“隐含的和非话语性预设”,而非清晰的、外在的预设(正是通过这些预设,陈述才指向另外的陈述或行动)。把被告变成罪犯的,是法官的判决所表现的非实体的属性(incorporeal attribute);再有,被表现者不能脱离其表现,该属性也不能被置于罪犯的身体中来解释这个意义的转换。表现的逻辑恰恰既在意义的层面,也在身体的层面上来处理这些转换性事件—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同时发生在表层和深层中的事件。因而,阐释的装置并不“就”事物而言说,而是同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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