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勒兹指出,哲学中已经有扩展概念范围的诸多尝试,以便至少在原则上使它把个别事物的甚至最为偶然的细节也囊括进去。因而莱布尼茨坚称,一切差异,包括时空差异和偶然事件的差异在内,都包括在某事物的概念之中。“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sufficient reason)这个论点意味着,原则上只有一个事物对应某个给定的、被充分理解的概念,反之亦然。然而,概念和事物最终的同一性只能被上帝的无限精神所理解;而我们使用这种同一性,是为了假设一切存在的合理性,从而达到科学研究的目的,但是我们关于事物的观念总是不完整的。莱布尼茨的例子仍然提出了一系列和德勒兹的计划有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最早地暗示了重复的概念是如何与差异的问题紧密缠绕在一起的。
第一个问题是,只适用于一个事物——它是完全个别性的事物—的概念,实际上是否仍是一个概念。换句话说,我们的概念之存在,似乎恰恰是为了把共同的特征(common characteristics)指派给一整套事物,是为了形成普遍的,即可重复的陈述而对特殊情形进行的抽象。只适用于“此”(this)的概念有什么用呢?这样一种可传播的(又是可重复的)个别性思想是怎样的呢?存不存在一种没有传播性的思想呢?如果事物不能用可识别的概念来构想的话,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对事物的理解才是准确的呢?这些问题的提出,产生于对哲学家想理解独异性(singularity)—它从属于时间与空间的某个偶然时刻—这个欲望的最著名的现代反对意见,这个意见即黑格尔在他的《精神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Spirit,1977)²开头对“感性确定性”的所谓“丰富”进行的批判。他举了我们意识的当下直观印象(sense-data)这个例子,这种印象作为“此性”(thisness)的一种具体情形,似乎是认识的最为可靠与真实的形式。然而,当开始通过概念构想这个认识的时候,我们就被降格成了最空洞、最抽象的东西:仅仅是一个“我”、“这”、“这里”以及“现在”,它们可以适用于任何经验,因而恰恰对“这”一个说不出任何东西。
3 差异,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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