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引文中,马克思强调在奴隶社会价值概念不可能从“价值形式本身”中得出,也即不能从商品相等性的物质表现中得出。人们只有从商品经济的特征中才能理解价值之谜。人们不该惊讶,忽视马克思价值理论社会特征的批判者在解释前面的引文时毫无洞察力。根据迪策尔的观点,马克思“受平等的道德原理指引”。这种“伦理基础展现在马克思的有关文本中,在那里马克思解释了亚里士多德价值理论的缺陷,指出希腊社会的基础是人们之间以及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②迪策尔不理解,马克思研究的不是平等的伦理假设,而是作为商品经济基本社会事实的商品生产者的平等。我们一再说,不是物质产品平等分配意义上的平等,而是独立的、自发的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之间的平等。
迪策尔把平等商品生产者组成的社会从一个事实转变成一个伦理假设,克罗齐看到,在平等原则中,一个理论上构想的社会类型,是马克思在理论思索的基础上想出来的,为的是比较和对照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社会建立在不平等之上。对比的目的是要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商品生产者的平等不是伦理理想,而是一个理论构想的尺度、一个标准,我们通过它衡量资本主义社会。克罗齐回想了这样的段落,马克思在那里说,价值的本质只有在人们的平等观念成为社会的普遍偏见时才能得到解释。①克罗齐认为,马克思为了理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价值,采纳了一个类型、一个理论标准、一个不同的(具体的)价值,即它是由商品占有的,可以通过劳动增加,在这个社会中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缺点,劳动力不是商品。由此,克罗齐在马克思价值理论逻辑属性的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结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不仅是逻辑的普遍化,而是一个作为典型设想出来的事实,即不只是一个逻辑概念。”②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
② 迪策尔.社会经济理论[M]. 莱比锡:C. F. 温特出版社,189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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