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抽象劳动。
我们在这里不研究第一种形式的劳动,我们要解释的是第二和第三种劳动之间的区别。
在一个有组织的经济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简单和明了的。劳作取得了直接的社会形式,即存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在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分配劳动。每个个体的劳动作为带有具体物质属性的具体劳动直接加入社会经济之中。每个个体的劳动是社会的,正是由于它不同于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劳动,它相当于对别人劳动的一种物质补充。在它的具体形式中,劳作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也是被分配的劳动。劳动的社会组织在于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劳动。反过来,劳动分工建立在一些社会机构决策的基础之上。劳动同时是社会的和被分配的,这意味着在它的具体物质技术或有用形式中,劳动拥有这两种属性。
这种劳动也是社会等同的吗?
如果我们不考虑在性别和个体上极端不平等的集团,而是考察一个有劳动分工的大共同体(比如:南斯拉夫的大家庭共同体),那么我们可以看到等同化的过程必须或者说至少应当在共同体中发生。这样一个过程在更大的社会主义共同体中将更为必要。没有不同形式和不同个体的劳动的均等化,社会主义共同体的机构就无法决定为了生产某种物品而花费一天复杂劳动或两天简单劳动,花费个体A一个月的劳动或个体B两个月的劳动,哪个更有效。但是在一个有组织的共同体中,劳动的这种等同化过程根本不同于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的等同化过程。让我们设想某种社会主义共同体,劳动分工发生在共同体成员之间。一个既定的社会机构把不同个体之间的劳动等同化,因为没有这种等同化,一个较为广泛的社会计划就不可能实现。但是在这个共同体中,劳动的等同化过程是第二位的,是劳动的社会化和分配过程的补充。劳动首先是社会化的被分配的劳动。我们在这里也可以把社会等同化的劳动的质中派生、附加的特征包括进来。劳动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性和被分配的,派生附加的特征则是作为社会等同化劳动这种属性。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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