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经常指出,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等同化只能在物质形式中并通过商品的等同化实现,“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①劳动的社会等同化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只能通过物的等同化实现。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等同只能通过物实现。“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②“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③“把不同种劳动的相等这种社会性质,反映在这些在物质上不同的物即劳动产品具有共同的价值性质的形式中。”④
对于这些观点最为错误的解释是,物作为价值的等同只是表现了人类劳动的不同形式在生理学意义上的等同(参见后面“抽象劳动”一章)。这种物质机械观念和马克思是没有关系的。他说的是不同劳动类型等同时具有的社会特征,说的是对于每一个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经济体来说不可缺少的劳动的社会等同化过程。在商品经济中,这个过程只有通过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的等同化才能实现。在物的等同化形式中,这种社会等同化过程的“物质化”并不意味着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的物质对象化,即它在物(劳动产品)中的物质积累。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
②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9.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9。在德文第一版中,马克思没有说“价值实体”(即劳动),而是说“价值对象性”(Wertgegenstäindlichkeit),或者简单说价值(这就是这个术语在经马克思校订的《资本论》法译本中的用法)。在俄译本中,这个术语经常被错误地翻译为“价值实体”(即劳动)。
④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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