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提到的这一节中,马克思似乎在事实上为在生理意义上解释抽象劳动奠定了基础。“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①作为结论,马克思更明确地强调了这一点:“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②马克思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在这个引文中找到了证据,而在生理意义上理解抽象劳动。支持者重复这个定义而没有批判性地分析它。反对者带来了一系列反对意见,他们有时把这些作为反驳劳动价值理论的起点。两者都没有注意到,对抽象劳动的这种简单化理解(如上文展现的)初看起来是建立在对马克思原文的解读之上,但不可能以任何方式与马克思的整个价值理论保持一致,也不可能与《资本论》中一系列的段落保持一致。
马克思不厌其烦地重复到,价值是一种社会现象,价值对象性(Wertgegenstandlichkeit)有“纯粹的社会现实性”①,并不包含一个物质原子。我们从这里知道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必须被视为一种社会范畴,在它里面找不到一个物质原子。下面两个中的一个是可能的:如果抽象劳动是人类力量在生理形式上的耗费,那么价值也就具有物化特征;或者,如果价值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抽象劳动必须被视为和一定的社会生产形式相关的社会现象。在抽象劳动的生理意义概念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历史特征之间做出调和是不可能的。生理意义上的力量耗费本身,对于所有时代来说是相同的,人们也许会说,这种力量在所有时代都创造价值。我们到达了对价值理论最粗糙的解释,它和马克思的理论截然相反。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7.
② 同上,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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