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理上等同的劳动;(2)社会等同化的劳动;(3)抽象或者说一般抽象劳动,也即在商品经济中获得独特形式的社会等同化劳动。
尽管抽象劳动是商品经济的独特属性,社会等同化的劳动却能够在诸如社会主义共同体中发现。抽象劳动不仅和生理意义上的等同劳动不一致,也不可能和社会等同化劳动同一(参见第十一章)。所有抽象劳动是社会的和社会等同化的劳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等同化的劳动都可以成为抽象劳动。社会等同化的劳动在商品经济中采取了抽象劳动的形式,马克思准确地说明了两个必要条件:(1)不同劳动的等同和不同个人的等同表现了“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特独的社会性质”①,也即劳动只有作为等同的劳动才能成为社会劳动;(2)劳动的这种等同化发生在物质形式之中,也即“采取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的形式”②。没有这些条件,劳动就是生理意义上的等同。它也能够被社会等同化,但它不是一般的抽象劳动。
如果某些作家错误地混淆了抽象劳动和生理上等同的劳动,其他一些作家犯了一个尽管不算笨拙但也同样不可接受的错误:他们混淆了抽象劳动和社会等同化的劳动。他们的推理可以简述如下:正如我们看到的,社会主义共同体为了劳动的核算和分配而把不同形式的劳动和个体等同化,也即它把所有劳动还原为一般单位,而这种单位必然是抽象的,于是劳动获得了抽象劳动的特征。①如果这些作家坚持认为他们把社会等同化劳动叫作“抽象的”是正确的,我们可以承认他们这样做的权利:每个作家都有权利用他选择的任何术语称呼一种现象,尽管这种术语可能非常有害,会造成科学中的巨大混乱。但是我们的争论不在于叙说社会等同化劳动的术语,而在于其他事物。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抽象劳动”。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它创造了价值并表现在价值之中。我们必须重申,马克思不仅想要把价值在分析的基础上还原为劳动,而且想在分析的基础上从劳动得出价值。显然,从这种观点出发,这种创造价值的劳动既不是生理意义上的等同劳动也不是社会等同化的劳动。马克思研究的抽象劳动不仅是社会等同化的劳动而且也是在商品经济这个独特形式中社会等同化的劳动。在马克思的体系中,抽象劳动概念和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不可分割。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详细解释马克思对于抽象劳动特征的看法。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2。“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在于它们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并且采取劳动产品的价值性质的形式”(《资本论》第一卷第91一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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