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一般生理意义上的劳动或生理意义上等同的劳动,即便它们是抽象劳动的前提,它们本身也不是抽象劳动。表现在价值等同性中的等同劳动必须被视为社会等同化的劳动。由于劳动产品的价值的职能是社会的,而非自然的,所以创造这种价值的劳动不是生理上的,而是“社会实体”。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简洁明了地表达了这一点:“既然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杜会职能,与它们的自然属性毫不相关,那么我们首先要问,所有商品共同的社会实体是什么呢?这就是劳动。要生产一个商品,必须在这个商品上投人或耗费一定量的劳动。我说的不仅是劳动,而且是社会劳动。”①就这种劳动是等同的来说,这里考虑的是社会等同的或者说社会等同化的劳动。
于是我们必然不能局限在等同的劳动的特征上,而是必须区分三种类型的等同劳动,正如我们在第十一章提及的: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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