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市场价值只是拥有不同生产水平的企业之间社会竞争过程的结果,那么我们必须问哪个企业组决定这个市场价值,或者说哪个量代表决定市场价值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一方面,应看作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并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②如果我们做个简化的假设,即假设对于某个生产部门的所有商品来说,市场价值等于个别价值(尽管它不同于个别样品的个别价值),那么商品的市场价值将等于这个行业中所有商品的个别价值之和除以商品量。但是在随后的分析中,我们必须假设在整个生产部门后面,市场价值之和可能偏离个别价值之和(例如:在农业中),两个总和的一致仅仅存在于所有生产部门的总和之中或者说存在于整个社会经济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值将不再准确地等于个别价值之和除以那种商品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值量的规定服从如下规律: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在正常条件下市场价值逼近既定生产部门中大部分商品的个别价值。如果大部分商品是在平均劳动生产率下生产的,只有一小部分商品是在最差的条件下生产的,那么市场价值将由拥有平均生产率的企业调节,也即市场价值接近这种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个别价值。这就是通常的情况。“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也即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鲁宾注)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么,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①,也即接近这些商品的个别价值(只有在例如农业中才会完全一致)。最后,如果在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支配着市场,那么它们将对市场价值施加决定性影响。或者说,社会必要劳动可能接近有平均生产率的劳动(多数情况下是如此)或有较高生产率的劳动或有较低生产率的劳动。必要的条件只是有较高(或较低)生产率的劳动供给了市场大部分商品,以便成为那个生产部门中的平均(不是在平均生产率的意义上而是在最流行的生产率的意义上)劳动。①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01.
②同上,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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