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的“经济”解释的支持者把整个过程颠倒了,他们把最后的结果—660000卢布,即产品的价值之和,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他们认为:给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能够耗费660000小时用于生产衣服。这些劳动时间能够创造660000卢布的价值。既定行业的商品价值因而必然等于660000卢布,它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这个固定的量决定了单个商品的价值,即等于660000除以产品数量。如果生产了240000阿尔申衣服,那么每阿尔申衣服的价值就等于2卢布75戈比;如果产量增加到264 000阿尔申,那么价值就下降到2卢布50戈比;如果生产下降到220000阿尔申,那么价值就上升到3卢布。这些乘积(2 卢布 75 戈比乘以240 000;2 卢布50 戈比乘以264 000;3 卢布乘以220 000)中的每一个都等于660 000。尽管生产技术没有变化,但是单位产品的价值可以变(2卢布75戈比、2卢布50戈比、3卢布)。所有产品的总价值(660000卢布)都是稳定的常量。假设劳动是按比例分配的,耗费在生产部门中的劳动总量(660000劳动小时)也是一个稳定的常量。在既定的条件下,这个不变的量可以由两个变量构成不同的组合,这两个量是单位商品价值和产品数量(2 卢布 75 戈比乘以240 000,2 卢布 50 戈比乘以264 000,3卢布乘以220 000)。按照这种方式,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单位商品的必要劳动量决定的,而是由分配给生产部门的劳动总量除以产品数量决定的。
按照我们的观点,这种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经济”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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