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这种观点,分配给某个生产部门以及分配给这个部门中单个产品的劳动量决定着单位产品价值(正如经济解释的支持者所认为的那样),或者说它与单位产品的市场价格高度一致(正如经济解释的支持者以及某些技术解释的支持者所认为的那样)。每单位产品的价值是由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如果技术水平是既定的,这就代表了一个不随产品产量变化的恒定量。市场价格取决于所生产的产品数量并且随着它的变化而呈反方向变化(不是呈反比例)。然而,市场价格并不和分配给某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除以所生产的产品数量的商完全一致。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完全忽视了分配给某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假设劳动是按比例分配的)?答案是绝不是。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按比例①分配劳动(更准确地说,是劳动的稳定分配)的趋势决定于生产力的总体水平,这种趋势表达了我们所研究的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但是正如我们一再观察到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下,这种趋势不是表现为经济过程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个结果在实际经验中并不明显,而仅仅作为波动的中心。我们确定分配给某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假设劳动是按比例分配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作为调节者而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首先,它是作为趋势、作为均衡水平、作为波动中心的调节者,而绝不能把它理解为经验事实—市场价格的精确表达;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这个调节者属于整个调节系统,它是这个系统的基本调节者作为市场价格波动中心的价值的产物。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8 - 199.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98.
⑨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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