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量取决于:(1)它和必要的有酬劳动的关系,即取决于剩余劳动率,或剩余价值率 $\frac { m } { v }$ ;(2)(如果这个比率是既定的)工人数量①,即资本所推动的劳动数量。如果剩余价值率既定,剩余价值总额取决于总的活劳动量,最后取决于剩余劳动。我们假设有两个数量相同的资本,各是100单位,它们由于利润率平均化的趋势而带来了相同的利润。如果资本只用于支付劳动力(v),那么它们推动相同的活劳动量,最后推动相同的剩余劳动。在这里,相等的利润对应相等的资本,以及相等的剩余劳动量,结果利润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如果两个资本按相同的比例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我们能得到相同的结果。相等的可变资本意味着相等的由资本所推动的活劳动量。但是如果一个生产部门的100单位资本包含70单位不变资本和30单位可变资本,另一个部门的100单位资本包含90单位不变资本和10单位可变资本,那么它们所推动的活劳动量进而剩余劳动量是不相等的。然而,由于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资本竞争,这些资本作为相等的资本,产生了相等的利润,例如:产生了20单位利润。显然,这些资本所产生的利润和它们推动的活劳动量不一致,进而和剩余劳动量不一致。利润不和劳动量成比例,或者说,资本家得到的利润总额不同于如果利润和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成比例时他们将得到的利润。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的论述,即资本家“不是得到了本部门生产这些商品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从而利润”①。一些批评马克思的人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上面所说的第一个资本似乎是“给了”第二个资本由第一个资本所推动的10单位劳动;部分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像液体一样从第一个生产部门“溢出”到第二个生产部门,即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溢出到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在每个生产部门中从工人那里得到的剩余价值必然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直到利润率相等,所有资本获得平均利润率……然而,这种假设是不可能的,剩余价值并不代表一个原始的货币价格,而只是凝结的劳动时间。在这种形式下,它不能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更重要的是,在现实中不是剩余价值在转移,而是资本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直到利润率相等化。”②当然在这里无须证明,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利润率相等化的过程是通过资本在部门间的转移而非剩余价值在部门间的转移实现的。①由于不同生产部门确立的生产价格包含相同的利润率,资本转移导致资本获得的利润不是和活劳动量成比例,也不是和资本推动的剩余劳动成比例。但是如果不同生产部门的两个资本所带来的利润和资本推动的活劳动不一致,这并不是说一部分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从一个部门“转移”“溢出”到另一个部门。这种对马克思某些论述的文学解释有时偷偷混入到了某些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它源自一种把价值视为物质对象的观点,这种对象有流动的特性。然而,如果价值不是一种从一个人流向另一个人的实体,而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固定、“表现”“再现”在物中,价值从一个生产部门溢出到另一个生产部门的观念并不是得自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而是与研究社会现象的马克思价值理论相矛盾的。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的强度是既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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