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定义出发,公务员的劳动、警察的劳动、士兵和牧师的劳动,不是生产劳动。这不是因为这些劳动“无用”,也不是因为它们没有对象化在“物”中,而只是因为它们是按照公法原则而不是按照资本主义私人企业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一个邮政雇员不是一个生产工人,但如果邮局是按照资本主义私人企业的形式组织起来的,并为投递信件和包裹收取费用,那么其中的雇佣劳动者就是生产劳动者。如果保护道路上的货物和乘客的工作不是由国家警察承担的,而是由雇佣工人提供武装护卫的私人部门承担的,那么这个部门的工人就是生产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将被纳入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中,这些私人部门将服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规律(比如:服从生产部门之间相同利润率的规律)。这不适用于按照公法原则组织起来的邮局或警察局。邮递员和警察的劳动不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中,它们不是生产劳动。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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