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物质生产过程来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劳动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起来,它就是“生产”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组织在一个企业中(一个工厂里有工程部门、化学实验室、会计部门),与把它们纳入独立的企业(一个独立的化学实验室的任务是增进生产)中完全是一回事。
如下劳动类型之间的区别,对于生产劳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是“体现在物质的使用价值中”的劳动和“不采取实物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的劳动或服务之间的区别。①在后一种情况下,“产品同生产行为不能分离,如一切表演艺术家、演说家、演员、教员、医生、牧师等等”。②假设“整个商品世界,物质生产即物质财富生产的一切领域,都(在形式上或者实际上)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①,整个物质生产领域被纳入生产劳动领域,即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劳动领域。另外,和非物质产品相关的表象“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②。于是,在两个假设的基础上,即整个物质生产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起来,且不考虑非物质生产,生产劳动就可定义为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生产劳动,除了它那个与劳动内容完全无关、不以劳动内容为转移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之外,又得到了与这个特征不同的第二个定义,补充的定义。”③有必要牢记,这是“第二个”定义,它只有在上述前提下才有效,也即事先假定劳动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实际上,正如马克思经常指出的,上述定义中的生产劳动和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并不一致,它们在两个方面不同,生产劳动包含按照资本主义原则组织起来却不体现在物体中的劳动。另外,生产物质财富但不是按照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组织起来的劳动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看不是生产劳动。④如果我们不采纳“第二个定义”,而采纳生产劳动“关键特征”的定义—马克思把它定义为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那么我们就能看到,所有从“物质方面”定义劳动的踪迹都从马克思那里消失了。马克思定义的出发点是劳动组织的社会(即资本主义)形式。这个定义有社会学的特征。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58.
②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43。有的劳动具有物质特征,用来满足物质需要,有的劳动体现在物质产品之中,经济学家不是总能在两者之间做出区分。比如:在布尔加科夫的观念中,生产劳动或者是“制作有用物体的劳动”或者是“满足物质需要的劳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J]. 科学探索,1898(2):33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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