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得到充分发展。
最后,当我们研究“社会”范畴时,必须指出,司徒卢威毫无根据地把它们限制在“拥有不同社会地位的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之中。但是我们清楚,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是一个社会事实,一种明确的生产关系。司徒卢威自己知道“相互的经济”范畴(它们表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和“社会”范畴(它们表现了不平等关系)之间的紧密关系。他认为,社会范畴“在每个社会中都是根据经济交往的类型而建立起来的,似乎获得了相互的经济范畴的形式………在相互的经济交往中,社会范畴穿了相互的经济范畴的外衣,创造了一个它们统一性的表象”。①实际上,这并不是穿错衣服的问题。我们所面对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一个高度基础性的特征。它包含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经济生活中,社会关系并不直接具有某些社会集团统治另一些社会集团的特征,这些统治关系是通过“经济强制”的方式实现的,即通过每个自发的经济单位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相互作用。资本家运用的不是“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政体的统治者”,而是“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阶级之间的关系包含作为自发的经济参与者的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价值”范畴,就无法分析和理解这些关系。
司徒卢威自己的观点前后不一致。在他看来,资本是社会范畴。然而,他把资本定义为“阶级间的和阶级内的社会关系体系”①,即一方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是在总利润的分配中每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但是每个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通过拥有不同社会地位的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为什么它们附属于“社会”范畴,即资本之下?这意味着,“社会”范畴并不仅仅包括阶级间的关系,还包括阶级内的关系,即同一个阶级中人们之间的关系。然而什么阻止我们把价值视作“社会”范畴,什么阻止我们把自发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视作社会生产关系(或者按司徒卢威的说法“社会关系”)?
第一部分 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
① 司徒卢威.经济与价格:第一卷 [M]. 27.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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